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生合法權益,推進依法治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天辰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天辰平台章程》🩳,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天辰平台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登記註冊有學籍的學生。
第三條 學生對天辰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紀律處分,或者取消入學資格、取消學籍、退學等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二章 申訴處理機構
第四條 天辰平台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
第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一般由由天辰相關領導🏊🏻♂️、學生工作處😦、教務處、保衛後勤處、校團委🖐🏽、相關二級學院(部)負責人及相關教學單位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和天辰法務專家組成。辦公室設在學生工作處🗜,辦公室主任由學生工作處負責人兼任🎋,成員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保衛後勤處等有關單位工作人員組成,負責接收學生申訴材料🧏♂️、協調申訴過程中的相關事宜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受理學生提出的申訴;
(二)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
(三)召開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作出復查結論;
(四)其他相關工作🐓。
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
(一)本人與申訴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較密切的人際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二)本人或者近親屬與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礙公正處理情形的🎈;
(四)擬作出處理或處分決定的有關負責部門。
第三章 申訴處理程序
第八條 學生對天辰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訴並提交相關材料。有特殊情況無法親自提交的🐿,學生可授權委托他人提起申訴,材料中包括授權委托書。
第九條 學生提出的書面申訴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年齡、學院(部)🏊🏽♀️、專業👩🏽🔬、住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
(二)申訴事實、理由和訴求🧓🏿;
(三)天辰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及送達簽收的相關材料📐👨🎨;
(四)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五)申訴人簽名、提起申訴的日期👨🏻🦳。
第十條 自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不再受理其提起的申訴🧔🏽♀️。
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認為申訴人的申訴材料不完整或不準確🥁,應一次性告知申訴人在3日內補充或重新提交材料👩🦱,以充分保障申訴人權益,逾期不提交的視為放棄申訴♐️。
第十二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訴處理委員會不予受理:
(一)超過規定的申訴期限提出申訴的;
(二)不在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申訴受理範圍內的。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方可召開:
(一)超過三分之二委員到會;
(二)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全部到會。
申訴人應當出席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本人無法出席的👨🏻🦼,可經本人申請,采取審議書面材料的方式進行復查,或者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參會🚴🏿♂️,並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十四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會議一般由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主持召開🧑🏻🏫,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員主持召開。會議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紹參會的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向申訴人確認有無需回避的人員🤾♂️。如有需回避的人員,申訴人可提出回避申請🗑;
(二)申訴人陳述,並回答委員提問。或者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未到場申訴人的書面材料👳🏿;
(三)擬作出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有關負責部門代表陳述,並回答委員提問;
(四)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進行討論;
(五)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現場進行表決,得出復查結論。復查結論須得到超過實際到會委員的半數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復查結論並書面送達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校長批準🚞,可延長15日。
第十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經復查,認為原處分或者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決定。認為作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作出建議撤銷或者變更的復查意見𓀌,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復查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年齡、學院(部)、專業、住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
(二)申訴事實👩❤️💋👩、理由和訴求;
(三)原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所認定的事實🛼、依據🗾🌟、程序🙄;
(四)申訴處理委員會認定的事實、依據、程序;
(五)復查結論;
(六)作出結論的日期;
(七)申訴或者投訴的途徑和期限🩱。
第十八條 申訴處理期間,原處分或者處理決定繼續有效🤠。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天辰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第十九條 學生在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復查決定前,可以以書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撤回申訴的申請後,應當終止復查工作🧇。申訴一經撤回🚴🏽,學生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訴。
第二十條 復查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申訴人🫷🏽,學生拒絕簽收的🏌🏻♂️,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采用郵政郵寄方式送達。無法聯系的🧗🏿♂️↪️,通過天辰官方網站進行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一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可在接到天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雲南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十二條 學生認為天辰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天辰製定的規章製度與法律法規和上位文件抵觸的,可以向雲南省教育廳投訴。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接受高等學歷繼續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申訴事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天辰平台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