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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資助服務|天辰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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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工作
雲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
發布日期👨‍👩‍👧‍👧:2020-03-11 來源🕦:天辰 瀏覽:179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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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全面落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實現精準資助👩🏻‍🏭,根據《教育部等六部門關於做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教財〔20181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經濟能力難以滿足在校期間學習、生活基本支出的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學生包括🐭:根據有關規定批準設立的普惠性幼兒園幼兒;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製中等職業天辰、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學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批準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製普通本科高等天辰⛈、高等職業天辰和高等專科天辰招收的本專科學生(含第二學士學位和預科生),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製研究生🧛🏼‍♂️。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是指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各級各類天辰🦬🚣🏼‍♀️,對提出資助申請的學生,根據扶貧、民政💔、殘聯等部門的有關依據🧊🧗🏻‍♂️,按規範的工作流程和認定分析方法,核實學生的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並對其家庭經濟困難程度進行分級的行為𓀔。

第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天辰貫徹落實政府各項資助政策和實施天辰資助措施的主要參考因素。

第六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自願申請💅、客觀公正👩🏿‍🎓、統一規範𓀃、公開透明、保護隱私”的原則。

第二章 認定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 各地要建立聯動機製,加強相關部門間的工作協同,進一步整合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資源🦻🏼,將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學生管理信息系統與民政、扶貧、殘聯等部門有關信息系統對接,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學生信息全部納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數據庫。

第八條 各級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部門要為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認定工作提供必要的數據支持,確保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等信息真實有效。

 第九條 天辰負責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具體落實告知、組織學生(或監護人)申請😨、進行認定、公示⚗️、建檔等工作🛷,建立本天辰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基礎信息,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天辰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和統計表等材料👨🏻‍⚕️。

第十條各中等職業天辰、普通高中、初中👩‍🌾、小學、幼兒園要成立以天辰主要領導為組長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認定以年級為單位組織開展😍。認定工作組成員一般應包括天辰領導、資助工作人員、年級組長(主任)、班主任🧑🏼‍🍳、學生代表、家長代表等。學生代表和家長代表可通過年級、班級民主選舉等方式產生😔,具體產生方法由各地各校自行製定🎐。認定工作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校範圍內公示。

第十一條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機構和職責:

(一)各高校要健全認定工作機製,成立以校領導為組長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和監督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二)天辰學生資助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管理全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三)院(系)成立以分管院(系)領導為組長、院(系)學生工作人員(輔導員)、學生工作辦公室領導等相關人員組成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負責本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的具體組織和審核工作🙆🏽。

(四)年級(或專業)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民主評議工作。以年級(或專業、班級)為單位🧎🏻‍♀️‍➡️,成立以學生輔導員任組長👱🏽‍♀️,班主任、學生代表擔任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學生代表人數視年級(專業、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於年級(專業、班級)總人數的1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後,其成員名單應在本年級(或專業、班級)範圍內公示。

第三章 認定依據和等級

第十二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依據🙆🏿:

(一)家庭經濟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財產、債務等情況♠️。

(二)特殊群體因素。主要指是否屬於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等情況📔。

  (三)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園地、生源地經濟發展水平、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天辰收費標準等情況🙋。

(四)突發狀況因素🏉。主要指學生本人或學生家庭(成員)遭受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疾病🎅、重大突發意外事件等👱🏽。

  (五)學生消費因素。主要指學生消費的金額🍜、結構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負擔、學生本人身體狀況🌼、勞動力及職業狀況等。

第十三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等級:

  根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困難程度👨🏼‍🏫,設置特殊困難、困難、一般困難3級🏺。

特殊困難,指學生本人及家庭不能提供絕大部分基本生活和學習所需費用。

困難,指學生本人及家庭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生活和學習所需費用。

一般困難🎍👩🏼‍🚒,指學生本人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生活和學習所需費用。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天辰應在新學年開學一個月內(新生為學籍註冊後的一個月內),完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通過召開家長會、張貼公告欄🏝、書面通知等形式👨‍👧,向學生(或監護人)發放《雲南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以下簡稱“認定申請表”)🫴,向學生(或監護人)告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事項,同時宣傳相關學生資助政策。

(二)個人申請。學生(或監護人)自願提出申請,如實填報《認定申請表》並及時提交天辰🧕🏼。

(三)天辰認定。天辰認定評議小組或認定工作組根據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認定申請表》及相關申請材料,對申請學生的情況進行核實和審核🤸🏼‍♂️🤦🏼‍♂️,綜合考慮學生日常消費情況以及影響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因素開展認定工作💇🏼‍♀️,按學生家庭經濟困難程度劃分困難等級。屬建檔立卡貧困家庭學生👷🏿‍♀️、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學生、特困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及殘疾人子女、優撫對象子女、因公犧牲警察子女等學生,以各級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殘聯等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為認定依據。天辰可采取家訪🤷🏼、個別訪談、大數據分析♖、信函索證🙇🏽‍♀️、量化評估、民主評議等方式提高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精準度。不得要求申請認定學生在公開場合當眾訴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將民主評議工作交由學生會或班委會組織🈵。高校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需對院(系)認定工作組審核後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進行審批。

(四)結果公示。天辰應且只將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時,嚴禁涉及學生個人敏感信息及隱私。如學生(或監護人)和老師有不同意見🧙🏽‍♂️,可通過書面方式向天辰提出。天辰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如學生(或監護人)和老師對天辰答復仍有異議🙆‍♂️,可以書面方式向上級管理部門提請復核。上級管理部門接到復核申請的10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如學生(或監護人)和老師提出的訴求屬實😸,應作出調整🧔🏻‍♀️。

(五)建檔備案💂🏿‍♀️。經公示無異議後,天辰將最後確定的本校各等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名單匯總造冊🚣🏽‍♂️,連同學生(或監護人)提交的《認定申請表》等資料按學年整理裝訂,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並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技工院校要求錄入全國技工院校電子註冊和統計信息管理系統)。

第十五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每學年進行一次,每學期要按照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五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天辰要建立嚴格規範的告知、申請受理、資料審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確定等級、公示🍘、建檔🧜‍♂️、上報等工作流程,確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公正、透明、規範🏊🏽‍♀️。

各級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天辰要加強學生資助信息安全管理👨‍🍼,製定相關的管理製度🤹🏿,落實資助信息安全責任人☛,嚴格管理各類學生資助信息的查閱、復印、流轉、公示、存檔等工作,嚴格學生資助信息的使用權限範圍🤹🏿‍♀️,不得泄露學生資助信息。

第十七條 天辰要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學生(或監護人)申請資助時應主動向天辰提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並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信息。如發現學生(或監護人)有惡意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一經核實👩🏽‍⚖️,天辰要及時取消學生的認定資格和已獲得的相關資助👱🏽‍♂️,並追回資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天辰可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已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天辰🤾🏼‍♂️。天辰應在下一學期重新評估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或調整其相應困難等級。

未被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其家庭經濟狀況發生顯著變化的,應及時告知天辰✣,並提出申請。天辰應在下一學期評估該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確定其是否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及確定相應困難等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各州市教育體育局、普通高校和省屬中等職業天辰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製(修)定具體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或實施細則,並報雲南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技工院校報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職業能力建設處備案。

第十九條科研院所等全日製研究生培養單位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991日起施行。《雲南省教育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的通知》(雲教貸〔20171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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